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

(一九四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国民党反动派业已拒绝接受和平条件,坚持其反民族反 人民的罪恶的战争立场。全国人民希望人民解放军迅速消灭 国民党反动派。我们已命令人民解放军奋勇前进,消灭一切 敢于抵抗的国民党反动军队,逮捕一切怙恶不悛的战争罪犯, 解放全国人民,保卫中国领土主权的独立和完整,实现全国 人民所渴望的真正的统一。人民解放军所到之处,深望各界 人民予以协助。兹特宣布约法八章,愿与我全体人民共同遵 守之。 (一)保护全体人民的生命财产。各界人民,不分阶级、 信仰和职业,均望保持秩序,采取和人民解放军合作的态度。 人民解放军则采取和各界人民合作的态度。如有反革命分子 或其他破坏分子,乘机捣乱、抢劫或破坏者,定予严办。 (二)保护民族工商农牧业。凡属私人经营的工厂、商 店、银行、仓库、船舶、码头、农场、牧场等,一律保护, 不受侵犯。希望各业员工照常生产,各行商店照常营业。 (三)没收官僚资本。凡属国民党反动政府和大官僚分 子所经营的工厂、商店、银行、仓库、船舶、码头、铁路、 邮政、电报、电灯、电话、自来水和农场、牧场等,均由人 民政府接管。其中,如有民族工商农牧业家私人股份经调查 属实者,当承认其所有权。所有在官僚资本企业中供职的人 员,在人民政府接管以前,均须照旧供职,并负责保护资财、 机器、图表、账册、档案等,听候清点和接管。保护有功者 奖,怠工破坏者罚。凡愿继续服务者,在人民政府接管后, 准予量才录用,不使流离失所。 (四)保护一切公私学校、医院、文化教育机关、体育 场所,和其他一切公益事业。凡在这些机关供职的人员,均 望照常供职,人民解放军一律保护,不受侵犯。 (五)除怙恶不悛的战争罪犯和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 外,凡属国民党中央、省、市、县各级政府的大小官员,“国 大”代表,立法、监察委员,参议员,警察人员,区镇乡保 甲人员,凡不持枪抵抗、不阴谋破坏者,人民解放军和人民 政府一律不加俘虏,不加逮捕,不加侮辱。责成上述人员各 安职守,服从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政府的命令,负责保护各机 关资财、档案等,听候接收处理。这些人员中,凡有一技之 长而无严重的反动行为或严重的劣迹者,人民政府准予分别 录用。如有乘机破坏,偷盗,舞弊,携带公款、公物、档案 潜逃,或拒不交代者,则须予以惩办。 (六)为着确保城乡治安、安定社会秩序的目的,一切 散兵游勇,均应向当地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政府投诚报到。凡 自动投诚报到,并将所有武器交出者,概不追究。其有抗不 报到,或隐藏武器者,即予逮捕查究。窝藏不报者,须受相 当的处分。 (七)农村中的封建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是不合理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 应当废除。但是废除这种制度,必须是有准备和有步骤的。 一般地说来,应当先行减租减息,后行分配土地,并且需要 人民解放军到达和工作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之后,方才谈得到 认真地解决土地问题。农民群众应当组织起来,协助人民解 放军进行各项初步的改革工作。同时,努力耕种,使现有的 农业生产水平不致降低,然后逐步加以提高,借以改善农民 生活,并供给城市人民以商品粮食。城市的土地房屋,不能 和农村土地问题一样处理。 (八)保护外国侨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希望一切外国侨 民各安生业,保持秩序。一切外国侨民,必须遵守人民解放 军和人民政府的法令,不得进行间谍活动,不得有反对中国 民族独立事业和人民解放事业的行为,不得包庇中国战争罪 犯、反革命分子及其他罪犯。否则,当受人民解放军和人民 政府的法律制裁。 人民解放军纪律严明,公买公卖,不许妄取民间一针一 线。希望我全体人民,一律安居乐业,切勿轻信谣言,自相 惊扰。切切此布。 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 毛泽东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 朱 德